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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灵:住宅70年后如何续期立法不能失据


作者:志灵据媒体报道,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在年内审议。该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总计有49条新增法条。最受人关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对此,有专家表示:“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现在还说不准。”说实话,“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的说法,着实让人感觉一头雾水,因为即便翻遍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也找不出这样的表述。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70年大限到期后如何处理,现行法律中只有物权法有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即便如此,法律对于有偿还是无偿续期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何来先前明确表述的“无偿自动续期”?之所以物权法最终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有偿续期,是因为当初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6审物权法(草案)时,由于认识到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并且存有巨大争议,那次审议取消了以前草案中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只有“届满自动续期”被保留下来。所说的“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其实也是土地管理法2008年夏天版修改草案中的规定而已。从物权法对自动续期“限定语”的审慎,到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在是否有偿续期上的“变来变去”,我们就会发现,至少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律上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是有偿还是无偿续期,并没有一个定论,依然处于摇摆之中。法律的摇摆不一定代表法律的无能,而是因为这样的问题,兹事体大,不得不进行反复和充分的论证。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最终的法律规定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的话,虽然在立法上依然保持继续论证的姿态,但从实际效果上讲,就会像有专家解读的那样,这一表述就意味着,“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这样就有了回旋的空间,按照届时的情况管理,实际上把这个权力交给了*府”。不论物权法还是土地管理法,都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范畴,可如果将如何续期的权力交给*府,事实上是将该项权力进行了“下放”,将立法事项变成了至多是行*法规的事项。不同级别的立法事项,除了在法律效力上有所差别外,在法律的论证充分程度上,也会有很大的差别,而这一点将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公平性。毋庸讳言,土地财*是*府的主要财*来源之一,而且在预算监督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涉及土地的资金作为游离于预算监督之外的非税收入,是*府尤其是地方获取不受监管利益的最好载体。此种语境下,*府很难禁得起自身利益的诱惑,这也就是为什么土地管理法草案在博弈之下,会从“无偿自动续期”变化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这样一来,如何续期就有可能成为利益的牺牲品。有些权力原本就应该由人大来享有,并且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如果一味地将权力“下放”,其结果可能是事与愿违,非但无法妥善解决存有争议的问题,反倒会耽误最好的立法时机,这方面最典型的教训就是劳动法在立法时将“带薪休假”规定权“下放”的做法,这一“下放”不要紧,换来的是带薪休假条例的十几年磨一剑,而且直到现在还没有从纸面上落实到现实中。所以说,有些权力无论如何都不能“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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