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莫以制造法律危机来应对经济危机
作者:王琳经济危机笼罩之下,知识精英频频亮相,或献策于庙堂,或呼吁于江湖。中央财经大学的刘彩凤博士近日就建议,*府可以适当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以降低小企业的解雇成本,以此削弱《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不利影响。(《中国青年报》1月5日)所谓的不利影响,大抵是指“工厂倒闭、劳动者失业”等等。报道还说,有“很多人”把这些现象统统归咎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敢情时下这场金融风暴不是来源于大洋彼岸的次贷危机,而是从我们的《劳动合同法》里发端的?虽然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归咎”不值一驳,但也要看到,这些声音并非孤例。对《劳动合同法》的质疑从这部法律还在起草阶段就开始了。曾经的中国首富张茵女士就认为这部法律“对企业发展是种障碍”。更为激烈的指责来自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他直指《劳动合同法》“限制了企业用人自由”,“会把企业搞垮”。去年年底,东莞市一副市长倡言要放缓《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力度。当地方*府也敢于叫板国家法律在地方的实施,执法者所受到的来自地方的压力也就可想而知了。股神巴菲特有一句名言:只有当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祼泳。从这个论断来看,金融危机也不失其正面意义——至少让我们看清了谁在祼泳。这场来自大洋彼岸的风暴终于剥掉了“中国制造”的华丽外衣。我们看到的景象是中国实体经济的波动和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逐步显现。为避免企业环境继续恶化,一些官员、企业主和知识精英于是就想到了为企业松松法律的绑——如此“松绑”的后果实则是在制造“法律的危机”。当以制造“法律危机”的方式来应对“经济危机”成为这些精英阶层的共同选择,我们似乎不能不为法治而忧心。情势在变,司法要变。应当说,因时而变也是金融危机之下执法者的担当。对执法者而言,思路可变,方法可变,手段可变,但依法办事,恪守法律的边界不能变。尤其要警惕的,就是以共度时艰为由,行伤害法律和破坏法治之实。必须指出,部分学者将工厂倒闭、劳动者失业归咎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却没有看到,《劳动合同法》实则只是对过往不合理、不公正的制度的纠偏。而且这还是一部施行才刚满一年的法律,这部法律在出台之前又已经过了劳资双方的艰苦博弈,资方还曾广泛使用过“研讨会”、“培训班”等方式来对立法机关进行游说。作为妥协的现行《劳动合同法》只是一个结果,没有证据显示劳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上使用了某种不正当的手段,也没有发现其他程序违法的情况。既如此,精英们理应放下立法博弈时的立场,转而尊重已获通过的法律。“不被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若是连官员和知识精英都不信仰法律,不尊重作为结果的立法妥协,还谈何法治?因而在我看来,执法者在金融危机中的最大担当,就是捍卫30年来法制建设的成果,坚守“护法精神”,“不动摇、不折腾、不懈怠”。以制造“法律危机”来化解“经济危机”,这一方式本身就是“危机”。法治经不起这样的折腾,一个稳定的经济大局也经不起这样的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