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公司设立及运营
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 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明确并统一法律的适用,最高法院着眼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既有的立法规定、结合成熟的学说观点,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 解释从六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主体;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四是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六是妥善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